转载于重庆巫山法院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披露,2024年4月14日,被告人陈某明知野生兰草系国家保护植物且未办理采集证的情况下,在河南洛阳栾川县某林坡上非法采挖野生兰草共计8株。陈某分别出售给周某(另案处理)6株、李某(另案处理)2株,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75元。2024年4月21日,公安机关在周某、李某进行网络直播的宾馆房间查获未售出野生兰草51株。
经鉴定,涉案野生兰草均为蕙兰,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陈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人民币75元。
10月21日,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公布一审判决书,陈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缓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百四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基础量刑: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加重处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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