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重庆巫山法院微博
此前,南京某公司员工朱某伙同其他3名同事,利用职务便利,在未经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将四个闲置有大量粉丝的微信公众号通过公众号迁移的方式偷偷售卖,非法获利达72.5万元,其中朱某本人分得37.3万多元。检察机关认定公众号属公司虚拟财产,朱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最终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5万元,其余3人退赃获谅解后免于起诉。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罪名,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侵害对象为单位的财产所有权。犯罪手段包括侵吞、窃取、骗取等方式,根据数额分为三年以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三档量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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