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济南市中检察微博
据检察日报正义网:邹某经营一家摄影工作室。为拓展新生儿摄影业务,其于2020年7月结识了某中心医院内R公司文员王某,王某负责登记母婴信息。邹某提出购买此类信息用以业务推销,王某在利益驱使下同意,并转而联系R公司行政文员刘某,共同非法提供母婴信息予邹某,形成信息贩卖链条。2023年6月,薛先生接到邹某所经营的摄影工作室推销电话,怀疑个人信息被泄露,遂向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报案。公安机关顺藤摸瓜,将邹某、刘某抓获归案,王某在公安机关通知后自动投案。经补充侦查查明,2020年7月至2023年7月,邹某向王某支付报酬31万余元,王某又将其中的16万余元转给刘某。经查,刘某通过王某出售母婴信息3.8万余条,王某共出售母婴信息3.9万余条。今年1月,法院经审理,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6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7万元;判处王某、刘某分别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15万元、16万元,永久性删除非法收集、存储的公民个人信息,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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