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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男子偷石匾变卖2200判赔41万
    发布时间:2025-10-11    浏览:18

    转载于历下检察微博

           日前,徐某与方某在江西金溪县波源村盗窃“甲第里”石匾,致其摔断并运离。两周后再次盗窃“三公旧第”石匾,致石匾断裂及门楼坍塌,运走销赃,共获利2200元。被盗两块石匾属珍贵古建筑构件,第二次盗窃造成门楼严重损坏,评估损失310617元。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徐某、方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和一年三个月,各处罚金10000元;并共同承担修复费用103539.61元、人文生态资源损失30万元及鉴定费11200元,赔偿总额逾4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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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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