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公安县人民检察院微博
此前,江苏南通,如东县渔政部门向刘某下发《关于严禁敞口舢板违规出海作业的通知》,刘某收到后签订承诺书,其一艘舢板船被查获并拆解。然而,之后他又偷偷买了一艘舢板船,在未获得下海作业许可的情况下,驾驶未配备任何通信定位设备和救援设备的新舢板船,带领蔡某等6人下海违规捕捞海葵,在捕捞过程中出现重大险情,同行的蔡某落单险出意外,所幸有运维船路过将其救下。事后,运维船工作人员立即报了警,警方将船主刘某抓获归案。近日,法院审理刘某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零距离)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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