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公安县人民检察院微博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跨省“碰瓷”团伙诈骗案。2024年3月,肖某驾驶三轮车不慎与一辆共享电动车相撞,电动车上的大龙、阿云二人随即倒地,阿云称自己右手指受伤,肖某便陪同二人前往医院检查,x光片显示阿云右手中指折断。期间自称家属的阿祥赶到医院协商赔偿事宜,见到阿祥,肖某顿时心生疑惑,相同的情节似乎在重新上演。原来就在此次事故发生的5个月前,也是在同一地点,肖某也曾经历过一起类似的交通事故,直到阿祥出现的那一刻,肖某才确定这两次事故伤者的家属竟也是同一人。经法院调查,2023年4月至2024年3月间阿祥、大龙、阿云三人组成诈骗团伙,专门瞄准无保险的三轮车作案,他们的“碰瓷”套路很简单由阿祥或大龙驾车故意逼停被害人三轮车,提前自断手指的阿云则配合制造碰撞假象并以受伤为由要求赔偿。短短一年时间里,三人流窜全国多个省区市先后作案33起,骗取钱款共计54万余元。面对巨额款项,团伙成员提前按照开车、断手、谈判、“老板”这些不同“工种”设置了“明确合理”的分赃比例,断手的30%,开车的20%,谈判的20%,“老板”30%。而且,在这个团队中谁都可以当“老板”,“老板”的“权力”可不小,主要负责所有人的吃喝住行以及决定去哪里“碰瓷”。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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