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宁陕检察微博
杨某某、代某某等七人多次组织考生跨省考试作弊,非法获利3.6万余元。经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判处杨某某、代某某等7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悉,2021年,李某某在抖音上看到了一条“驾驶证包过”的广告。怀着侥幸心理,他联系了广告发布者杨某某。在杨某某的安排下,李某某来到杨某某指定的驾校学习。在科目一考试中,杨某某安排专人帮助李某某佩戴微型耳机,通过作弊设备传输答案。就这样,李某某轻松通过了考试。然而,他的行为只是这场大规模作弊案的冰山一角。
在2021年至2024年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代某某等人利用驾校学员文化水平较低、急于通过考试的心理,通过多个网络平台发布“驾驶证包过”信息,吸引学员联系并支付高额费用,除上述的李某某外,还吸引了曾某某、黄某某、刘某某等14名考生报名。
名为“包过”,实为“作弊”。杨某某、代某某等人通过提供作弊设备,帮助学员在驾照理论考试中作弊。他们分工明确,有的负责联系学员,有的负责提供作弊设备,还有的负责安装调试,形成了一条完整的作弊链条。在考试过程中,杨某某等人通过微型耳机、摄像头、信号震动器等高科技设备,将考试答案传输给学员,学员只需佩戴这些设备,就能在考试中轻松获取答案,从而“包过”驾照理论考试。经查,共有8名学员通过作弊方式通过考试,涉案金额达数万元。
该案由罗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杨某某、代某某等人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移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罗甸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杨某某、代某某等人组织、帮助学员在参加驾驶资格理论考试中作弊,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遂向罗甸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及量刑建议,作出如上判决。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八十四之一【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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