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甄城县人民检察院微博
姚某是江苏一家培训公司的员工,工作期间表现非常优秀,在公司拟提拔其为新校区校长之际,姚某却萌发了坏心思。他虚构持有公司股权及投资夏令营项目,利用暑期临近的时机和对业务的了解,伪造聊天及支付定金记录,骗取3名合作方章某等人信任,诈骗34万余元用于赌博和消费。案发后,姚某大部分退赃并取得谅解,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3万元。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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