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历下检察微博
近日,江苏男子李某与工友饮酒聚餐后,醉酒驾车带他们前往常州找活干。途中在服务区因饮料价格纠纷,李某与服务员及劝阻工友发生争执,工友一怒之下选择了报警。民警立即对李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经过鉴定,李某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1毫克,构成醉酒驾驶。最终,李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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