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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贵州省纪委原副书记、省监委原副主任张平受贿一案。法院经审理查明:张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772万余元。对被告人张平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对追缴在案的张平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总台央视记者 奚丹霓)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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