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公安县人民检察院微博
此前,南京的张女士因工作忙请了保姆陈某到家里照顾孩子,陈某发现张女士特别喜欢网购黄金首饰,给两三岁的孩子也佩戴了不少黄金首饰,这让陈某动起了歪念,她用零食、玩具将孩子身上的黄金手饰骗下来,藏在家中某些地方。
此外,陈某还偷拆张女士的快递,将黄金饰品藏匿起来,趁回老家时带回家,张女士一直也没有发现,直到最近一次,她网购了九件黄金首饰迟迟收不到货,通过监控发现了陈某的行窃过程,于是报警。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工作半年时间里共盗窃14件黄金首饰,价值20余万元。近日,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零距离)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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