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甄城县人民检察院微博
6月19日,@九派新闻 从北京高级法院获悉。近日,北京四中院审结一起走私毒品案件。2024年10月初,张某与女友葛某赴境外旅游。抵达后,张某出于猎奇心理,从外国朋友处购得一包“邮票”、数十粒“摇头丸”。临近回国前,葛某被商店中“致幻蘑菇”的广告吸引,因好奇其宣称的刺激视觉效果,便购买了一盒。收拾行李时,二人心存侥幸,将未吸食完的上述物品一同放入行李箱携带回国。张某与葛某回国入境时,二人选择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携带物品。海关关员在张某行李箱中发现疑似“摇头丸”25粒、疑似毒品“邮票”10张,在葛某行李箱中查获疑似“致幻蘑菇”1盒,上述物品均藏匿于普通行李物品之中。随后,张某、葛某被当场抓获,涉案毒品全部收缴,二人的手机、托运的行李箱等物品被起获并扣押。经鉴定,所带物品中的成分均被我国明确列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的第一类精神药品目录,受到法律严格管制。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张某、葛某犯走私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张某、葛某所犯走私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张某、葛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涉案毒品已被起获并收缴,未流向社会,依法可对张某、葛某予以从轻处罚。北京四中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葛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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