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公安县人民检察院微博
2024年,江西省鹰潭市公安局接到线索:辖区内有一处传播淫秽物品的窝点。同年6月,警方锁定了42岁的广东籍男子苏某某。经查,2023年8月,刚获释不久的苏某某搭建漫画网站,采取“翻墙”手段,利用“爬虫”软件从境外网站获取大量淫秽电子刊物漫画上传至租用的某服务器,后通过网络进行传播,其中有1502件电子刊物属于淫秽电子刊物。该网站还设置了会员收费模式,2023年8月8日至2024年7月3日,收到的会员充值费用达29.6万余元。近日,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苏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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