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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为泄私愤驾驶出租车4次撞的姐
    发布时间:2025-07-22    浏览:49

    转载于甄城县人民检察院微博

           在三亚旅游时,马某通过社交平台认识了一女子,后与该女子及其朋友相约喝酒。酒后,三人乘坐出租车到酒店后,因“的姐”周某询问是否继续用车,马某不仅踹了车门,还将下车查看的周某打倒在地,后多次驾驶出租车撞向周某,致周某多处骨折,包括19根肋骨骨折……
           6月3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近日公开该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马某因此犯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在前期已赔付周某医疗费13.3万余元、酒店大门维修等费用10万元的基础上,法院还判决马某赔偿周某及出租车所属公司经济损失共15.5万余元。(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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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危险驾驶罪四种情形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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