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山东高法微博
前不久,江苏的林女士外出旅游期间,家中黄金手镯和平板电脑被盗,但门窗完好无损。经调查,林女士闺蜜的男友王某到如皋旅游,知道林女士外出,家里的钥匙放在门垫下,抱着碰碰运气的心态,成功进入女友闺蜜家中。夜里王某起了歹念,偷走林女士的黄金手镯和平板电脑,并找到黄某销赃。黄某在收购过程中,利用遥控秤将手镯重量从33.6克“变轻”至16.7克,欺骗王某。
林女士发现财物丢失报警后,公安机关将王某和黄某抓获。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黄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两千元。王某还涉嫌其他盗窃犯罪行为,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侦查中。(零距离)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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