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菏泽中院微博
近日,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公安局破获一起盗窃手机案。侦查过程中,民警发现犯罪嫌疑人岳某当日直奔医院护士站“碰运气”,偷走了护士放在护士站的手机。比对视频时,民警还发现岳某非常眼熟,是惯偷。经过侦查,5小时后,“老熟人”岳某被民警抓获。
近日,郯城县公安局东关派出所接到谢女士报警称,手机被偷了。
接警后值班人员立即到达现场。经了解,谢女士是一名护士,工作时将手机放在了护士站,再次寻找时却发现手机丢失。
接警后,派出所民警联合刑侦大队同步上案。经调取现场视频发现犯罪嫌疑人乘坐电梯上楼后,直奔护士站,发现四下无人便将护士站的手机装入自己的口袋偷走。(全媒体记者 李娜 通讯员 孙慧敏 董鸿燕)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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