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公安县人民检察院微博
聂某某,某部门公职人员。为缓解经济压力,满足个人贪欲,聂某某萌生向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出卖情报牟利的罪恶念头。抵达境外后,他伺机与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公开邮箱联系。为证明自己的价值,聂某某直接发送了涉密文件作为“投名状”。因很快取得了对方信任。回国后,做贼心虚的聂某某对自己的安全深感顾虑,遂与境外间谍中断了联系。次年,聂某某再次因公出境,自感人生无常、工作不顺、升职无望且十分渴望金钱的他,选择与境外间谍恢复联系,开始出卖情报。在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指挥下,聂某某利用工作便利,通过私自复印、在档案室里偷拍偷录等方式,大肆窃取工作秘密,并以撰写材料需要为名,有意识地接触收集更多涉密文件。4个月内,聂某某向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出卖文件30多份。最终,聂某某因间谍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 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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