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曹县人民检察院微博及阿拉善政法微博
4月11日, 从江西法院获悉:2023年2月2日,被告人康某某在参加朋友举办的订婚宴饮酒后,驾驶小汽车与龚某驾驶的小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康某某担心被查出酒驾,逃离现场并安排家属与龚某协商赔偿事宜,自己前往卫生所打醒酒针。2023年2月3日,康某某醒酒后前往交警大队配合事故调查,但隐瞒饮酒事实。之后,康某某又隐瞒饮酒事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骗取保险款89769元。2024年3月,群众举报康某某存在饮酒驾驶的情形,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经民警电话通知康某某主动到案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回保险款89769元。乐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骗取保险公司理赔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被告人康某某主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赔全部违法所得,预交罚金保证金;根据调查评估意见,可宣告缓刑。综上,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康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5000元。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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