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连云港连云区法院微博
近日,江苏的张某醉酒后来到附近一家烟酒店内,无故将前台的收款二维码推到地上,之后拿起一旁的矿泉水就喝了起来,随后,张某辱骂并推搡店主李某,并在李某报警时抢夺其手机,扔向店外马路上。在李某阻拦张某离开现场,要求其等民警到场后处理时,张某采用抱摔的方式两次将其摔倒在地,并用矿泉水瓶砸、拳击的方式殴打李某面部,致使李某面部受伤。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事后,张某也很后悔,主动赔偿店主20万元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近日,张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零距离)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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