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微博
近日,江苏扬州黎先生送孩子上学的路上,一位70多岁的大爷骑自行车挨着黎先生的车倒在了旁边的绿化带上。这时,一名骑摩托车的中年男子将车拦下,称看到黎先生撞人了。被撞老大爷开口讨要300元作为赔偿,而旁边一围观女子劝说黎先生不要报警,可以私了,还称自己有现金可以借给黎先生,扫码归还即可。经过调查,警方发现摔倒的老人、骑摩托的男子和围观女子是一个诈骗团伙的成员,他们相互配合,在当地利用碰瓷手段实施诈骗近30起,非法获利数万余元。江都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李某等三人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判处3人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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