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微博
在南京务工的凌某是一名老烟民,有30多年的吸烟史。此前他在一次外出时没有带烟,透过车窗发现附近的一辆车内有香烟,于是他从路边捡起一块石头,用衣服包裹住砸碎了车窗,将车内香烟盗走,还顺手偷走了500元现金。此后,凌某又在南京、安徽等多地,通过砸车窗的方式作案了6起。今年5月,其从安徽老家再次来南京找工作被抓获。经统计,凌某的盗窃金额总计2343元。近日,法院判处凌某有期徒刑7个月15天,并处罚金。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析术律师事务所
Analysing Shu Law Firm
联系电话:4000662655
邮箱:xishulvsuo@163.com
北京市通州区江米店街2号院5号楼18层1815
手机端
微信客服
析术律师事务所电话/传真:010-65721219 京ICP备2022028589号-1
版权所有:@ 2022 析术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