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公安县人民检察院微博
此前,江苏的曹某在一次朋友聚会上结识了吴某,吴某向他介绍了含有依托咪酯的上头电子烟,称吸完会有飘飘然的感觉,不少人求购。曹某自知吸毒会上瘾,自己并没有尝试,但他看到毒品背后的可观利润,于是从吴某处低价购得一批上头电子烟,向他朋友们大肆推销。朋友吸食上瘾,此后经常从曹某处购买。曹某一般以230元至260元出头进货,以500元至6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今年初,警方根据线索将曹某抓获,还从其车内查获了上百个没来得及出售的上头电子烟。近日,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曹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万元,目前吴某等人也都已归案。(零距离)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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