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公安县人民检察院微博
此前,江苏的孙某找到朋友倪某,两人商议一起在某境外的聊天软件上建一个“红包群”群,套路他人进群抢红包。为此,两人与软件客服联系,约定每个月支付1.5万元使用费。此后,两人通过朋友圈招揽来了100多人进群,约定如果抢中的红包“中雷”,则需要以相应的倍数赔付给发红包的人。在这个过程中,孙某和倪某会通过系统自动抢红包,也不存在“中雷”的情况。20天左右,两人总共营利了8万元。不久后,因被人举报,孙某和倪某被抓获归案。近日,法院审理后以开设赌场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倪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2个月,均并处罚金。(零距离)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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