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汉滨检察微博
此前,江苏一家公司报警称,某电商平台上,有商铺私自销售印有他们公司注册商标的锯片。接报后,警方查获了这些假冒的锯片。经了解,店主朱某和曹某是夫妻,共同创办了一家工具厂,但效益不好,前期又借了不少贷款,于是弄来假的外包装和印商标的磨具,在自家产品上贴上这家在业界很有名气公司的注册商标,在网上开售商店,以厂家直销、低价为噱头进行售卖,总销售额高达154.94万元。近日,法院审理后,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朱某和曹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和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均并处罚金。(零距离)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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