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公安县人民检察院微博
前段时间,几家供货商报警称,自称是南京某国企采购人员的田某迟迟不支付货款。而当警方找到这家国企时,却发现并没有田某这个员工。经查,田某冒充国企员工,伙同另外2人不仅伪造了国企的采购合同,还私刻了国企的公章实施诈骗,在仅支付了少量定金的情况下就从供货商拿到货物,随后以临期货物的形式低价销售,骗得货物价值共计280余万元。近日,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田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60万元,其他2人也分别被判处刑罚。(零距离)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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