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公安县人民检察院微博
2021年6月,舒某被江苏某装饰公司作为项目经理派往工地,负责公司在该项目上的大小事务。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间,舒某在申报农民工工资时,将自己的名字加到工资条中,冒领员工工资,这些钱全都被他用于赌博和高消费。此后,舒某又以其他名目,侵占公司资金共计22万余元。因害怕事情败露,2022年9月底,他离职逃跑,某装饰公司在财务检查时发现了问题,于是报案。审查起诉阶段,舒某认罪认罚,并在案件提起公诉前主动退缴全部赃款,获得了企业谅解。近日,法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判处舒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零距离)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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