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山东长安网微博
近日,有市民报警称,江苏一游戏厅内有赌博机。民警到场后发现,这些看似游戏机的设备,实则提供了上分、退分兑换人民币的功能,属于赌博机,负责人孙某以此共获利20万元。因孙某有前科,法院最终以开设赌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5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无独有偶,警方在本地另一家台球室发现两台提供赌博功能的游戏机。玩家在充值后可以根据获得的相应积分,兑换香烟或用香烟再兑换现金。经查,嫌疑人沈某摆放的赌博机共计涉案赌资90余万元。法院审理后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8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零距离)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析术律师事务所
Analysing Shu Law Firm
联系电话:4000662655
邮箱:xishulvsuo@163.com
北京市通州区江米店街2号院5号楼18层1815
手机端
微信客服
析术律师事务所电话/传真:010-65721219 京ICP备2022028589号-1
版权所有:@ 2022 析术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