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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6日,湖南长沙一派出所接到某金器店员工曾女士报警,称一男子在店里买走了3块价值16万余元的金条后,店里收款的银行卡就遭到了冻结。接到报警后,民警迅速开展分析研判,确认该男子看似是自己购买黄金,实则为诈骗团伙洗钱。8月27日下午,民警发现嫌疑男子黄某出现在辖区另一金器店内,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并乔装成顾客进入金店内,将正在选购黄金的黄某及其同伙肖某、周某抓获。经审讯,黄某等人因手头拮据在受到不法分子高薪诱惑后,多次使用不法分子提供的银行卡,从金店购买黄金交给上线,从而获取“报酬”。被抓获时,该团伙已非法获利一万余元。目前,黄某等3名嫌疑人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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