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菏泽中院微博
此前,江苏的张某和孙某通过自有服务器,利用购买的技术解析服务,跳过影视作品权利人的技术措施,获取正版影视平台的原始播放链接,在自建平台APP上播放,然后通过在平台设置各类广告,赚取收入。截至案发,张某、孙某非法传播试听作品83000余部,点击量高达4000亿余次,非法收取广告费3.92亿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孙某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系共同犯罪。最终判处张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万元;判处孙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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