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江汉检察微博
家住上海市奉贤区的黄小姐和闺蜜都刚刚结婚,相约一起去家电城购买电器,一名销售表示只要两个人凑单购买同款洗衣机和烘干机,就能优惠500元,但这属于违规操作,一部分货款要付给他个人。但黄小姐和闺蜜支付后等待了很久都没有收到电器,黄小姐的丈夫找到商场一问,发现那位销售员已经辞职。商场查询订单后得知,这些电器早在他们付钱的第二天就发货了,并且显示已经签收。经查,这名离职的销售柳某短时间通过频繁地拉单、抛单,把客户的钱转进了自己的腰包,涉案金额达45万多元。他为了拖延东窗事发的时间,用后面付钱的顾客的货,发给前面订购的这些顾客来填补漏洞,最终糊弄不过去后跑路。法院审理认为,柳某同时犯有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两项罪名,两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8.5万元。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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