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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宾市翠屏区法院集中审理宣判4拒执犯罪案件
    发布时间:2024-09-19    浏览:211

           中国法院网讯(邓以涛 彭屏 伍永杰)6月28日,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集中审理宣判4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4名被告人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到三个月不等的刑罚。

      其中,李某诉薛某、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翠屏区法院判决薛某向李某支付购车款35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周某承担连带责任。该案判决生效后,薛某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李某向翠屏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翠屏区法院向薛某送达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多次责令其报告财产情况、交出名下已被查封的车辆、履行给付义务,薛某不予理睬、拒不履行。

      翠屏区法院依法将薛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江苏省某地找到薛某,薛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查,被告人薛某名下有多部车辆,且每月收入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某拒不报告财产、隐瞒财产、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等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宣判,判处薛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

      与此同时,该院坚持“以案说法、以案教化、以案促执”,通知20余名被执行人现场旁听庭审。庭审中,审判员对旁听庭审的执行人进行了释法明理及警示提醒。

      宣判后,4起案件被告人均认罪悔罪,主动履行了义务,案件全部执行完毕,执行到位金额40万余元。

      据了解,今年以来,翠屏区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2062件,执结989件,执行到位案款3.32亿元。下一步,该院将紧紧围绕“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目标,加大执行力度,强化执行措施,从严惩治拒执犯罪有力维护司法权威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动翠屏区诚实守信社会风气持续向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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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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