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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盗窃电动车取保后脱逃 被告人获拘役四个月
    发布时间:2024-09-19    浏览:179

           中国法院网讯(吴凯 甘兆扬)顺手牵羊盗窃他人电动车,还在取保候审后脱逃,结果难逃法律制裁。6月28日,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汪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4年2月20日晚,被告人汪某步行路过贵溪市某路段时,发现被害人张某一辆未拔钥匙的二轮电动车停放在人行道上,便将该电动车骑回住处自用,并将该车储物箱内一部手机据为己有。经认定,涉案电动车价值为1816元,涉案手机价值350元,合计为2166元。案发后,被告人汪某于3月20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退还涉案电动车和手机,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张某。另查明,被告人汪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贵溪市法院于6月6日依法决定对其逮捕。6月16日,被告人汪某被外省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汪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汪主动投案后又脱逃,不具有归案的主动性和自动性,不能认定自首。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同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退赃,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根据被告人汪某的量刑情节综合评判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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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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