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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注!业委会主任侵占20万物业费获刑
    发布时间:2024-08-29    浏览:320

    转载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微博

          今年年初,江苏一地的公安机关接到某小区前物业公司经理的举报,在进行了细致的走访调查后,查明2021年4月至2023年12月期间,徐某在担任某小区业委会主任、自治服务中心主任期间,采用收入不入账、虚列支出等方式,侵占了20多万元物业费,且都被其用于个人消费挥霍掉了。徐某称,最初他是想为小区业主服务的,但在金钱的诱惑下迷失了自己。近日,法院审理后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零距离)

    微信截图_20240829170005.jpg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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