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汉滨检察微博
近日,江苏的周先生知道朋友高某债台高筑、经济拮据,于是委托高某帮忙寻找房源买房,希望他可以从中赚一点钱。高某自称认识做中介的朋友,各种房源都有。很快,周先生便委托高某与“中介”李某签订了购房合同,并陆续转给“中介”近30万购房款。然而“中介”却以各种理由拖延,拒绝周先生拿房。后“中介”失联,周先生便报了警。经查,房子的主人压根没有打算卖房,所谓的“购房”其实是高某伙同猪肉贩子李某伪造“中介”身份诈骗购房款。目前,高某、李某二人因涉嫌诈骗已被警方刑拘。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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