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槐荫检察微博
安某、钱某等4人在江苏一手机大卖场从事手机销售工作。由于买手机赠送电话卡,4人就想到通过客户新的手机号注册社交、购物等平台用户来谋财。1年时间里,4人利用工作便利,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发送客户手机号码至各网络软件、微信收号群进行网络账号拉新注册,非法获利1万到4万余元不等。警方发现后将安某等4人抓获归案,并移交检察机关。近日,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安某等4人拘役3个月至6个月不等,并各处罚金。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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