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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捕鱼游戏被开发成赌博平台,玩家累计充值上亿元
    发布时间:2024-07-26    浏览:159

    转载于公安县人民检察院微博

           林某从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辞职后,找到该公司任职的技术开发人员胥某、黄某,三人用相关代码搭建了一款捕鱼游戏。刘某明知游戏平台不得提供兑换现金、财物的服务,仍在捕鱼游戏中加入夺宝卡兑换购物卡功能。游戏中,玩家充值获得游戏金币打鱼,打鱼可以在一定概率内获得夺宝卡,充值越多,夺宝卡兑换购物卡的可能性和金额就越大。经查,自2019年6月以来,刘某、林某等人先后开发两个涉赌捕鱼游戏平台,共吸引4000名玩家,累计充值金额1.15亿余元,非法获利2000余万元。近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林某等27人有期徒刑八年至六个月、缓刑一年不等,各并处300万元至5000元不等罚金;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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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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