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微博
此前,江苏南京,张某和刘某在网上找到了一份轻松的“兼职”,时薪200元。两人按照要求来到宾馆,提供了自己的手机号,开始接打电话。过程中,两人并不需要开口说话,只需用手机接通语音,让对方与另一部手机进行通话。之后,张某和刘某又介绍了两位朋友加入其中。案发后,4人被警方逮捕,而上游诈骗分子已匿境外。经查,张某等4人以此获利3000元至750元不等。目前,4人因诈骗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至1年3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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