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侓知识

    当前位置:首页 > 析术观点
    出租京牌又反悔男子盗走车辆再出租 检察机关提示:借名购车有风险
    发布时间:2024-07-08    浏览:300

    转载于江汉检察微博

           近日,北京的孙先生报警称自己的车辆停在停车场竟然不翼而飞,警方调查后发现偷走车辆的竟然是车牌的主人。原来在2014年,孙先生以4.8万元“买断”赵某名下车牌,并出资购买车辆登记在赵某名下。赵某生活拮据,便对“自己名下的汽车”动起了歪脑筋。赵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检察机关提示:借名购车有风险。

    微信截图_20240708151714.jpg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析术观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4000662655
    邮箱:xishulvsuo@163.com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江米店街2号院5号楼18层1815

    析术律师事务所电话/传真:010-65721219 京ICP备2022028589号-1

    版权所有:@ 2022 析术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