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菏泽中院微博
2013年2月至2019年3月期间,江苏的陈某以美容美发直营门店等为平台,以高利息收益或赠送美容美发服务、产品等为诱饵,以口口相传等模式宣传推广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等项目,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韩某、田某分别担任门店美容经理,参与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共1000万余元。近日,法院分别对韩某和田某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两人违法所得,发还与各集资参与人。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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