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菏泽巨野县法院微博
此前,江苏的周某偶然加入了一个兼职社交群,群里称每发一个手机号和验证码就可以获得8-10元报酬。正好在手机卖场工作的周某趁着帮客人维修手机时,偷偷将手机号和验证码发出,还拉了3个同事进群,半年多时间每人获利约1万元。周某和其同事被抓后,警方又将收购个人信息的2人抓获。近日,经法院审理,6人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2个月至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零距离)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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