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菏泽中院微博
近日,上海浦东一男子入室盗窃不以为耻反以为荣,得手后,留下字条:“你要改进防盗。”之后留下了自己的手机号,声称自己不要东西只要钱,公司可联系他“赎回”被盗物品。目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盗窃已被刑拘。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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