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菏泽中院微博
此前,常州的孙某某因毒狗并出售有毒狗肉接受过刑罚,出狱后又买了琥珀胆碱和弓弩,重操旧业。近日,他企图偷走一条黑狗,被狗主人老金当场发现抓住。孙某某挣脱后摔倒,竟拿出带毒的弩做出射击姿势威胁老金,因此得以脱身逃跑。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孙某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最终,孙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零距离)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转化的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抢劫罪】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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