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公安县人民检察院微博
近日,湖南沅江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诈骗案。张某系某市医保局职工,因在外欠了高利贷,从2021年开始,以帮助报销医保、办理社保、调整社保工资基数等为幌子诈骗。在实施过程中,张某不断虚构办理业务需要找关系打点、请客吃饭、挂靠单位、存放押金需要费用等理由,指使李某某(2005年6月出生)冒充医保局局长、人社局业务员、政务中心工作人员等角色,二人配合行骗。截止案发,二人累计诈骗7名被害人140余万元,其中,李某某分得5万元,张某和李某某挥霍约30万元,其余归张某支配。法院经审理判处被告人张某、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五年,并处罚金,共同退赔被害人剩余经济损失共计1303406元。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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