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宿州公安在线微博
近日,在埇桥区永安镇某路段,三大队开展路面巡逻时,发现一辆白色轿车停在路边的水沟中,随即上前查看,车辆未熄火,车上没有人,驾驶室门敞开着,疑似发生了交通事故,现场没有受伤人员,车旁有一排脚印,交警迅速寻迹追踪,在附近一村民家门前发现了该车驾驶人白某某。经询问得知,白某某当天与朋友喝酒后,朋友将其送回家中,因和女朋友生气,便驾车去找女朋友,途中因操作不当,发生了交通事故。后经抽血检测,白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48.69mg/100ml,已经远超醉驾标准。民警依法对其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申领的处罚,并依法追究其危险驾驶罪的刑事责任。同时,因其是酒驾引发的单方事故,不仅承担全部责任,还无法获得保险赔偿。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
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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