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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轿车掉进路边水沟交警一查不简单
    发布时间:2024-06-12    浏览:210

    转载于宿州公安在线微博

           近日,在埇桥区永安镇某路段,三大队开展路面巡逻时,发现一辆白色轿车停在路边的水沟中,随即上前查看,车辆未熄火,车上没有人,驾驶室门敞开着,疑似发生了交通事故,现场没有受伤人员,车旁有一排脚印,交警迅速寻迹追踪,在附近一村民家门前发现了该车驾驶人白某某。经询问得知,白某某当天与朋友喝酒后,朋友将其送回家中,因和女朋友生气,便驾车去找女朋友,途中因操作不当,发生了交通事故。后经抽血检测,白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48.69mg/100ml,已经远超醉驾标准。民警依法对其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申领的处罚,并依法追究其危险驾驶罪的刑事责任。同时,因其是酒驾引发的单方事故,不仅承担全部责任,还无法获得保险赔偿。

    微信截图_20240612141442.jpg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

    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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