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豫法阳光微博
此前,江苏的孟先生发现有人到自家公司偷狗,随后和父亲一同驾车追逐偷狗人,并根据线索从无锡追往常州方向。途中,孟先生遇到偷狗人的汽车,遭遇了对方的撞击后将其逼停,警方很快将偷狗的陈某和蒋某抓获。检察机关查明,两人分工明确,陈某负责购买有毒的饵料,用于投喂、射击他人家养的宠物狗,毒死后由蒋某负责开车将狗偷走。两人共计作案4起,毒杀狗4只,价值1755元。此外,两人曾在偷狗途中为摆脱追堵,故意撞毁孟先生的汽车,造成其损失5万多元。近日,法院经过审理依法作出判决,两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犯故意毁坏财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零距离)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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