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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奸淫幼女教师被执行死刑
    发布时间:2024-05-27    浏览:205

    转载于太原网警微博

           据海南一中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5月14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罗崇创执行死刑。检察机关依法派员监督。经查明,罗崇创利用小学教师的身份与便利,于2019年至2021年间以诱骗等手段,多次奸淫幼女学生4人,并长期、多次猥亵幼女学生25人。2023年4月4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判处罗崇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罗崇创上诉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核准对罗崇创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微信截图_20240527154439.jpg

    北京析术律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择一重处】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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