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山东高法微博
据江苏高院4月28日消息:季某某在信息网络平台注册使用了“某哈工作室”“某善工作室”两个自媒体账号,主要发布房产、婚介等相关内容。2022年下半年,季某某见直播行业收入可观,也想开直播带货,但是自己账号的粉丝数有限,难以起步。于是,从9月至次年6月间,季某某在网络平台上发布多个攻击谩骂他人的短视频,视频中他使用本地方言,肆意谩骂本地网红引起围观,甚至有部分网民跟着起哄点赞留言。经查,季某某发布侮辱他人的视频共计45个,播放量累计达621725次,点赞量累计达3714点,转发量累计达1565条,评论量累计达1993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海门法院审理后认为,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最终,法院以侮辱罪判处被告人季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网络直播有关的经营活动,判决一审生效。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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