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江汉检察微博
2022年,江苏的尤女士从朋友圈的微商处购买了一款减肥产品,吃完后频繁出现头晕、失眠甚至恶心。经检验认定,这款减肥药是“三无”产品,并含有国家明令禁用的西布曲明成分。经警方调查,2019年至2022年期间,李某某等5人通过非正规渠道购得假冒伪劣减肥产品,在明知是“三无”产品的情况下仍在朋友圈兜售,总计销售5000多盒共46万余元。结合5人各自的犯罪情节,检察机关建议判处四年三个月到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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