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侓知识

    当前位置:首页 > 析术观点
    判了!“百吨王”运输企业负责人被判危险作业罪
    发布时间:2024-05-06    浏览:365

    转载于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微博

           俞某系某渣土运输公司实际负责人,因公司车辆超载,2023年12月5日被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但其未按要求于12月8日之前完成整改。2024年1月2日该司所属货车因超限超重违法被再次查获,经过磅,该货车总质量超过100吨,超载236.8%。俞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判决俞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交警提醒 :运输要安全,企业要负责,行车不规范,一朝被处罚,亲人两行泪.

    微信截图_20240506143506.jpg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析术观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4000662655
    邮箱:xishulvsuo@163.com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江米店街2号院5号楼18层1815

    析术律师事务所电话/传真:010-65721219 京ICP备2022028589号-1

    版权所有:@ 2022 析术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