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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沂水县法院发布一起案例,2020年9月,秦某某先后8次在某初级中学附近,采用语言威胁、殴打等手段,向12名该校学生强行索要5元至25元不等钱财,造成恶劣社会影响。2020年9月28日,被害人张某某在班主任陪同下报案,后秦某某经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法院经审理认为,秦某某采用语言威胁、殴打等手段,多次向未成年人强行索要钱财,在学校周边影响恶劣,应属情节严重。最终判其犯寻衅滋事罪,判刑一年六个月。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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